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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4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温世扬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8年
/ 36卷
/ 06期
关键词
:
用益物权;
典权;
居住权;
登记生效主义;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6.019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性规定中将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动产用益物权在当代社会仍有其制度价值。《民法典》"物权编"应对典权、居住权作出规定;应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围,实现"同地同权";"土地经营权"不宜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予以规定。物权法应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更大的处分自由以彰显其财产权本质,并对其物权变动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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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5 / 163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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