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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之警权及财权
被引:2
作者
:
众一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众一
机构
:
来源
:
中华医学杂志
|
1929年
/ 02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 [法律];
学科分类号
:
0301 ;
摘要
:
第一警权违犯卫生法规之处分应由主管卫生机关指挥卫生警察执行目下卫生行政创办伊始。各地方人民缺少卫生知识与习惯。欲求进行顺利则於劝导之外非有强行之法规不足以收促进之效。刑律违警律皆有关於妨害卫生之规定。其他卫生行政之举行法令亦多有罚金专条。虽因人民之知识程度及经济状况。与欧美日本各国之规定宽严各有不同。而其为强制之法规则。惟法令死物。必赖机关执行。若不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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