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的三种型态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以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和融合为背景

被引:14
作者
钟瑞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法; 私法; 自治; 管制; 强制性规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私法的分立与融合为20世纪提供了三种典型的民事立法型态。"纯粹管制"的民法,几乎是强制性规范的集合体,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配置无从谈起。"纯粹自治"的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导,少量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不是源于国家干预的威严,而是因为它们或是交易的基本条件,或是维系家庭生活的基本条件。"兼顾自治与管制"的民法,为维持民法的自治传统及其"形式理性"优势,立法者大都将实现"自治"目标的任务交由民法典来完成,实现"管制"目标的任务则交由民事单行法来完成。其中,后者应当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首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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