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的民事责任

被引:23
作者
程啸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处理者; 控制者; 共同处理; 连带责任;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1.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区分控制者与处理者,而是继续使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涵盖个人信息活动的参与者。处理者就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组织或个人。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者,是指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多个处理者。他们对于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达成合意或者存在意思联络。因共同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共同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至第1172条的规定来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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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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