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几个问题

被引:9
作者
王名扬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
关键词
行政机关; 法院; 司法机关; 民告官; 行政诉讼; 行政规章;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1989.01.001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设的重点是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这两项建设互相联系,生产力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只有在健全法制的保障和促进下才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要求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使各项活动有法可依。但立法工作只是法制建设的一个侧面,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立法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因此,贯彻执行法律,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另一侧面。依法办事首先是政府依法办事,只有政府依法办事才能带动全体公民遵法守纪。政府依法办事的中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即公民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请求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对它进行审查和撤销,使它不能发生效果,而且在受到损害时还可请求赔偿。有了这样一种制度,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实际上不可能。因此.一个有效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支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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