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的实证考察出发

被引:29
作者
吴行政
机构
[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可得利益赔偿; 可预见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2.02.008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就可得利益赔偿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率极低,而立法没有规定的确定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得以大量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进而影响合同预期目的实现,阻碍市场交易。为此,应针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完善可预见性规则;针对司法实践对确定性规则的需求,确立确定性规则。
引用
收藏
页码:69 / 75
页数:7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