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以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为基点

被引:29
作者
李挚萍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质量; 政府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质量责任追究制;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08.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也是造成环境恶化的根源,完善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是中国环境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为基点去探究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设计和配置,认为这一规定是环境立法中确立新的行政理念的基础,也是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职责和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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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 [J].
杨朝飞 .
环境保护, 2007, (Z1)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