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

被引:20
作者
薛军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利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 合同履行; 直接履行请求权;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0.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利他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法学术语体系中是两项存在根本差别的制度,不能混淆。前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且赋予第三人针对债务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它在性质上是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后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在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范的合同类型,应该界定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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