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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被引:4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1990年
/ 04期
关键词
:
著作权人;
使用权;
表演者;
录音录像;
保护期;
制作者;
非法人单位;
美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出版者;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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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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