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被引:15
作者
屈学武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 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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