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挖掘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被引:2
作者
李颐涵 [1 ]
刘德土 [2 ]
彭至柔 [1 ]
王祝 [1 ]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2] 西安交通大学电信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挖掘; 构建; 个人信息财产权; 信息产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法律对个人的信息财产权保护存在缺失空白,学说理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亦重人身而轻财产,这样的现状无法适应当下大数据挖掘广泛应用的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挖掘大数据过程、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财产权观念与财产形态变迁的考察分析,总结出个人信息财产权构建的动因、现实基础、理论基础以及权利基础,得出"应当设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结论,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民法保护模式中的财产权保护中。进而从"个人信息财产权主体、客体与权利内容"以及"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行使与保护"两个方面提出具体怎样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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