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精神损失的赔偿

被引:10
作者
冀凤丽
崔建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精神损失; 精神实体; 受害人; 直接物质损失; 赔偿; 加害人; 致害人;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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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将上述侵害归类于精神侵害,所谓要求赔偿是指物质赔偿。但公民和法人遭受精神侵害,有时伴有直接物质损失存在,有时并没有直接物质损失发生。条文没有明确指出精神侵害达于何种程度,或者在什么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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