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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被引:34
作者
:
伍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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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伍再阳
机构
:
来源
:
现代法学
|
1984年
/ 02期
关键词
:
意思联络;
共同侵权行为;
要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邓大榜同志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初探》(以下简称邓文,见《法学季刊》1982年第三期)一文中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相矛盾。此文将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排斥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民法过失责任原则相抵触,照过失责任原则,不论故意或者过失都得负赔偿责任。所以,邓文提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侵权的行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对此观点,殊难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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