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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理由
被引:1
作者
:
刘用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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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
刘用军
[
1
]
王美丽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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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
王美丽
[
2
]
机构
:
[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
[2]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
:
法制与社会
|
2010年
/ 30期
关键词
:
上访;
财物;
政府;
敲诈勒索罪;
D O I
:
10.19387/j.cnki.1009-0592.2010.30.086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上访者以上访为理由,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诉求,以满足自己利益或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被一些司法部门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种案例的出现实质上揭示了政府部门在处置上访事件中的不同态度。也意味着对刑法中敲诈勒索罪认识的不一致。站在上访权利的性质,政府管理者职责和受胁迫交付财物的不得已性角度,为避免和减少上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财物给当事人,不宜事后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应通过民事诉讼或承担其他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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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3 / 15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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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刑法学.[M].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刑法学.[M].张明楷 著.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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