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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改革的设想——设立自然资源“国资委”的初步思考
被引:16
作者
:
杜群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杜群
[
1
]
康京涛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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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康京涛
[
2
]
机构
:
[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江西社会科学
|
2016年
/ 36卷
/ 06期
关键词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行使主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国资委”;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定行使主体是国务院,实际行使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这一制度安排存在着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且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行使主体重合的问题。设立一个独立的民事权能行使主体——自然资源"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民事权能,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民事权能和行政管理权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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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8 / 16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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