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倒卖“僵尸网络”行为的入罪化思路

被引:5
作者
于志刚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僵尸网络; 使用盗窃; 帮助行为; 网络犯罪; 立法完善;
D O I
10.16255/j.cnki.11-5117c.2009.04.016
中图分类号
D924.399 [其他];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僵尸网络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后续的操作行为,其中尤以倒卖、出租僵尸网络为甚。僵尸网络是一种对用户计算机的非法控制状态,后续操作行为本质上是无偿占有他人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而倒卖和出租僵尸网络属于"使用盗窃"中的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优先考虑此类行为的独立入罪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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