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被引:19
作者
肖中华 [1 ]
闵凯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司法认定; 职务; 非法占为己有; 共同犯罪;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7.03.02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引用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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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侵占罪 [J].
王作富,韩跃元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6, (03) :68-74+82
[2]  
现代汉语词典[M]. 商务印书馆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编,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