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解除权的合同解除行为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

被引:5
作者
张卓郁
孙闫
机构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当事人; 异议权; 十六条; 抗辩权; 解除权; 合同法解释;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2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届满后向法院起诉的,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合同解除异议期的条款。■案号一审:(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59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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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沈德咏; 奚晓明;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