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监管法的基本问题

被引:14
作者
邱本 [1 ,2 ,3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市场监管法; 竞争机制; 宏观调控; 市场主体; 监管机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F203 [生产行业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是社会公益的需要,是市场主体享有自由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大众智慧的所能,实践证明监管是必需的。市场监管法的特征表现为微观性,针对具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强制性,监管是强制性的,不是软约束;标准化,没有标准,市场监管就无法可依;直接性,直接针对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和违法市场行为。市场监管法的构成主要是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是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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