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的立法治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思路

被引:15
作者
李少文
机构
[1]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关键词
新冠肺炎; 风险社会; 传染病防治法; 科学理性; 风险沟通;
D O I
10.14119/j.cnki.zgxb.2020.03.01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传染病防治法》是预防传染病和控制重大疫情以及监督保障应急防疫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凸显出此法存在的不足。法律修改应当立足风险社会的背景,坚持有限功能主义立法观,做好风险分配。在此基础上,该法加强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科学理性,吸纳专家参与和决策,发挥传染病防控机构的独立、专业优势,贯彻依靠科学的方针。第二,加强风险沟通,扩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和深度,完善信息公开与交流,贯彻依靠群众的方针。第三,重视政府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体系,贯彻中央地方双向并行的治理逻辑,加强问责。第四,坚持法定程序,完善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应急、公民权利保障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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