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先进”与“最适合”——中国植物新品种立法制度完善之我见

被引:3
作者
张凌燕 [1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100088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立法; 完善; 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日本新《种苗法》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了深远的不利影响,同时随着UPOV1978年文本的关闭和UPOV1991年文本的推广,有关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立法是否该“与时俱进”的讨论更是如火如荼,但最先进的立法是否就是最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呢?国内相关立法的革新不光要考虑到国际趋势,更要顾及到具体国情;不光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农业出口,更要考虑到革新是否适应国内农业经济的发展,依中国目前的国情,贸然提高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不一定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前,我国在法律之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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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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