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司法的基本形态、当前样态与未来发展——对《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解读

被引:32
作者
吕忠梅 [1 ,2 ]
焦艳鹏 [3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3]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司法; 司法价值; 环境保护;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7.18.001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X32 [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进入高级阶段的必然需求,也是当前我国司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本文对我国当前环境司法的基本形态、所呈现出的主要样态进行了概要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环境司法未来发展的基本图景进行了展望。中国的环境司法具有专门化与普通化两种基本形态,既遵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领域诉讼法规定的程式,又对特别程序具有一定需求。司法所具有的公正与效率在环境领域对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提出了革新诉求,未来中国环境司法的发展对于完善与丰富我国的司法理论、司法体系、司法价值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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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最高法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和环境司法发展报告[N]. 罗书臻.人民法院报. 2017 (001)
[2]  
顺应人民群众愿望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N]. 罗书臻.人民法院报. 2015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