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3 条
企业数据权益:控制、排他性与可转让性
被引:29
作者:
姚佳
[1
,2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关键词:
企业数据;
数据控制;
排他性;
可转让性;
数据治理;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23.04.01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基于数据主体对自身数据的观念控制,立法设定了一系列权利,企业作为自身数据的生成主体,理应基于控制而享有相应数据权益。数据控制与数据持有相比,前者更加体现为事实与规范的二重特征,而数据持有只有在个案的动态比较中才能形成相应法律评价。理解企业数据权益的排他性,应引入产权思维,系在产权比较之中,判定更优的产权。排他性是划定产权边界的标尺,但其本身并非均质呈现,而是表现为一个排他的幅度或光谱,因此排他性的界定往往需由治理规则支撑,进而使数据权益转让和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企业数据权益的可转让性体现着数据的交换价值和效率,以数据的确权授权、技术加入等为基础,并存在经营、许可使用、融资担保、入股等多种可能。在“产权—激励—经济行为”的逻辑下,实定法和法政策应当进一步体现规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推动市场发展与技术创新。
引用
收藏
页码:149 / 159
页数:11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