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2006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能够充分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