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6年7月,财政部在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通知(财预[2006]402号),要求在全国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实行"乡财县管"后,乡镇政府的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保持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一管理模式对于规范乡镇的收支行为、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和乡镇的正常运转、遏制新增债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各地改革的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对乡镇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问题,影响了改革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