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流行在证据短缺导致事实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转换举证责任"。我国语境中的"真伪不明"及其裁判方法与大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名同实异。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与学界长期倡导的大陆法系经典证明责任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却高度契合中国文化观念基础,具有其自身内在逻辑与实践合理性。为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一方面,宜在事实认定领域承认并尝试建构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理论与制度,另一方面,对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移植的重心宜从过去注重将"证明责任裁判"作为真伪不明时败诉负担的结果正当化功能,转向将"证明责任分配"作为调整民事审判过程的裁判方法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