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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刍议
被引:3
作者
:
陈泉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陈泉生
机构
:
来源
:
中国房地产
|
1994年
/ 08期
关键词
:
土地征用;
用地单位;
被征地农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耕种用地;
农业用地;
D O I
:
10.13562/j.china.real.estate.1994.08.002
中图分类号
: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
<正>一、土地征用的概念及其性质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和第24条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此外,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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