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1465例不同地区18-72岁的普通人群进行二次试验,并对其中211位年龄较大的受试者进行递增运动负荷试验(GXT),比较用两种常用的心肺适能运动处方强度计算方法所得到的靶心率,探讨这两种运动强度计算方法的利弊和应用。研究认为:当F.C.≥10时(年龄大约在40岁以下),用220-年龄来推测F.C.更合理;当F.C.<10时(年龄大约在40岁以上),用195-年龄来推测F.C.更合理。在进行运动强度计算时,用VO2R%替代VO2%来计算THR更合理,并可以解决实践应用中"当F.C.比较高时,用VO2%计算的THR过高以至于在实践中很难达到"以及"当F.C.比较低时,用VO2%来计算的THR过低,甚至低于安静时心率而出现应用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