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节选)

被引:2
作者
机构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键词
污染防治; 三峡库区; 渤海; 防治污染; 领海;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十五”计划; 城市污水处理厂; 禁伐禁猎区; 自然保护区; 南水北调工程; 电磁污染; 电磁辐射污染; 环境质量; 水质;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02.03.001
中图分类号
X-01 [环境保护政策及其阐述];
学科分类号
071012 ; 0713 ;
摘要
国务院2001年12月26日就《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做出批复,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批复》同时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批复》提出,《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批复》要求,继续重点抓好“三河”、“三湖”、“两控区”、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综合治理城市污染,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核设施安全监督。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大力进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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