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

被引:2
作者
陈旭
机构
[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效力认定; 强制性; 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 类型识别; 导向;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4.02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依赖于对该项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识别,而对于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识别标准却未有明确规定。因识别标准的不明确性,上述审判逻辑在实践中存在操作困境,需另辟蹊径,能动审判。审判中,应立足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指向、意图以及之后的利益衡量进行递进式的解构分析,其逻辑演绎能够绕开类型识别问题,直接指向合同效力,这或许对化解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影响问题具有相对较好的效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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