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资源交易契约的法律属性

被引:1
作者
陈川生 [1 ]
王子晗 [2 ]
李显冬 [3 ]
机构
[1] 北京建筑大学
[2] 中国地质大学
[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关键词
公共资源交易; 契约自由; 法律规范; 法律属性; 行政机关; 事实构成; 法律事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 [财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契约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本文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即尊重契约自由精神、公共资源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契约、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事实构成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即尊重契约自由精神(一)公共资源同样需要市场配置。1.公共资源的内涵外延。不同专业领域关于公共资源有不同的定义。一般认为,资源是指一切可被人类利用和开发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所谓公共资源,即是指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在整体上对其独占和使用的
引用
收藏
页码:70 / 74
页数:5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