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倒卖车票罪的规范解读——有偿抢票服务入罪论

被引:8
作者
高艳东 [1 ]
祁拓 [2 ]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有偿抢票; 技术滥用; 自由购票选择权; 倒卖; 机会垄断;
D O I
10.14167/j.zjss.2017.11.00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有偿抢票服务的本质是有偿代购,司法实践对倒卖车票罪保护法益的认识存在误区,不加区分地将所有有偿代购车票行为认定为倒卖车票罪。应把倒卖车票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旅客自由购票的选择权,"倒卖"应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无需"先买后卖"。有偿代购行为可区分为劳务服务型和机会垄断型,前者不是刑法调整对象,后者应被禁止。利用软件实施的有偿抢票服务属于机会垄断型有偿代购行为,其通过技术优势霸占虚拟购票窗口,侵犯了旅客自由购票的选择权,应以倒卖车票罪论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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