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以美国、日本环境立法经验为参照

被引:16
作者
杨春桃 [1 ,2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政府环境责任; 追究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的存在源自社会契约理论中代理人(政府)对委托人(社会公众)环境利益维护的需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公众环境利益受损。美国、日本环境法以政府职责为本位,对政府苛以严责,强调政府的环境义务和责任。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时,应明确政府环境责任的核心地位、设计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并建立政府环境绩效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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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2 / 118+160 +160-161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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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J].
曹明德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5, (01) :12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