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兼评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二十年的实践

被引:5
作者
黄亚英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仲裁协议; 法律适用; 纽约公约;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9.02.019
中图分类号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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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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