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之异见

被引:19
作者
衣庆云
机构
[1]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作者; 制片者; 著作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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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2 / 47+53 +53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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