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探讨

被引:9
作者
张志伟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拒绝交易; 反垄断; 必需设备;
D O I
10.13676/j.cnki.cn36-1224/f.2015.03.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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