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金“非农化”和业务发展上的商业化、市场化倾向,199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出了“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的制度变迁选择。从21世纪初开始,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展开了合作金融是否符合国情的讨论,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从农村信用祉产生到1957年曾有过短暂的合作制发展时期,1958年“大跃进”以后就再也没有坚持过合作制原则;二是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三是认为我国还不具备合作金融发展的前提条件,必须培育“合作”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在主客观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发展我国的合作金融事业。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信用社设立的初衷的确是要按照合作金融模式运转,但是50多年来的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变迁,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似乎并不尽人意,并没有导致能够满足农村需求的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产生。农村金融从而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那么,为什么又出现了后来对其合作性的认定?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为什么出现了异化?异化的动因何在?等等,这些问题需要结合50多年来改革的轨迹,对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与机制进行系统性回顾才可能明了。本文试图就此探究正规合作金融在中国陨落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