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不应成为独立民事主体

被引:5
作者
刘邓军
机构
[1] 涪陵师范学院
关键词
合伙; 法人; 民事主体; 责任形态; 本质;
D O I
10.19631/j.cnki.css.2005.12.01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伙组织发展到现在,出现了分化,按照合伙内部组织结构的特点,应当将合伙分为组织松散型的合伙与具有较稳定团体性的合伙两大类型。本文通过对民事主体本质的分析,认为无论在社会存在层面还是在法律存在层面上,合伙与法人的本质都具有同一性;从历史与现实的情况来看,责任形态不是合伙与法人相互区别的本质属性;构建民事主体概念体系,应当把质的规定性作为第一划分标准,首先根据本质的不同,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然后利用其他标准,将自然人和法人分为不同的层次。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合伙并入法人的概念体系。
引用
收藏
页码:72 / 76
页数:5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