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

被引:37
作者
劳凯声 [1 ]
蔡金花 [2 ]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关键词
义务教育学校; 教师; 法律地位; 公务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有关教师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由于忽略了教师职业本身所具有的公务性特征,因此一直未能进一步深入。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中由教师任命制向教师聘任制的转变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任用教师的主体由政府转变为学校;任用教师的形式由任命制转变为聘任制。这一变化彻底改变了我国原有的教师地位,并且涉及到教师与政府、学校、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任用以及工资待遇。为体现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国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政策选择,即纳入公务员队伍、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或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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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文简释(三) [J].
李连宁,孙霄兵 .
中国民族教育, 1994, (03) :18-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354665.html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