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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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可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
关键词
安全规范; 直接依据;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规范性法律文件; 强制性标准; 地方性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行政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TP309 [安全保密];
学科分类号
081201 ; 0839 ; 1402 ;
摘要
<正>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风向标,国家标准GB/T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实施不足一年后进行修订,引人瞩目。日趋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次激起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效力和功能的讨论:《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和作用究竟如何?一、《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一)不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正式法源。我国立法法所确立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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