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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两个问题
被引:10
作者
:
唐忠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唐忠民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学
|
2007年
/ 12期
关键词
: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电信部门;
留存短信;
罪犯通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应该受到严格法治主义的保护。在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后,电信部门仍在通信中端设备中保存短信内容,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监狱法》第47条关于监狱有权检查、扣押狱内服刑罪犯信件的规定,在字面上就与《宪法》第40条的规定冲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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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 / 17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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