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数据权利的区分及其保护的应然路径

被引:7
作者
王东方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数据权; 个人信息权;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D O I
10.19764/j.cnki.tsgjs.20202378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涉数据权利主要包括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两者有本质的差异。研究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内在的生成、作用机制,可以明晰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内涵指向,并为不同权利主体的保护提供优化策略。通过解构不同场域中个人信息的生成逻辑,厘清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归属及其法益保护对象,探讨出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路径:(1)个人数据权是一项人格权,归属于数据生成主体,表征的是数据生成主体之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财产权,归属于数据处理主体,表征的是数据处理主体之财产利益。(2)个人数据权是绝对权,个人数据的使用需数据生成主体的授权;个人信息权是财产权,但数据处理主体不得侵犯数据生成主体之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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