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之管见

被引:1
作者
程宗璋
机构
[1] 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制定规范性文件; 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
D O I
10.16637/j.cnki.23-1360/d.1998.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于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四项特定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上述规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国家立法活动不断增多,亦推动了行政立法活动的发展。由于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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