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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及构成要件
被引:1
作者
:
柴振国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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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柴振国
机构
:
来源
:
河北法学
|
1990年
/ 06期
关键词
: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
赔偿费用;
重大过失;
行政机关;
无过错责任;
损害事实;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1990.06.014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 行政机关以什么原则来承担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呢?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做明确规定,理论界看法很不一致。有的同志主张以行政违法或不当为标准;有的同志主张行政赔偿以无过错为前提;也有人主张以过错责任为前提,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我认为,由于行政违法或不当,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二是不一定给对方造成损害。造成了损害就引起赔偿问题,没有损害就不引起赔偿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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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0 / 41+34 +3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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