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的认定及其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

被引:16
作者
章剑生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允诺; 行政诉讼; 行政裁判方式; 履行法定职责;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6.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允诺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大冶市政府的《优惠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定,具有"条件式"适用对象的开放性之特质。保安镇政府的"承诺书"完成了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从抽象向具体的转换,在黄银友等与保安镇政府之间形成了一个具有明确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故"承诺书"才是行政允诺。在此基础上,法院采用"双层裁判结构",即先确认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然后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且便宜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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