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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无效的探讨——《经济合同法》的修改问题
被引:7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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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崔建远
机构
:
来源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1989年
/ 05期
关键词
:
合同无效;
当事人;
返还财产;
经济合同;
《民法通则》;
法律后果;
返还原物;
经济杠杆;
《经济合同法》;
D O I
:
10.15939/j.jujsse.1989.05.005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核心是市场新秩序,市场新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市场运行合同化。当然,这里的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而不是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对此,《经济合同法》采取的调整方法是令其中一部分合同无效,对其余的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如何处理,则一直欠缺相应的合同法规范。这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新秩序的建立。有鉴于此,《民法通则》同时确立了民事行为无效和民事行为撤销两项制度。能够解决一切欠缺有效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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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 / 27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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