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合同无效的探讨——《经济合同法》的修改问题

被引:7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关键词
合同无效; 当事人; 返还财产; 经济合同; 《民法通则》; 法律后果; 返还原物; 经济杠杆; 《经济合同法》;
D O I
10.15939/j.jujsse.1989.05.005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核心是市场新秩序,市场新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市场运行合同化。当然,这里的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而不是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对此,《经济合同法》采取的调整方法是令其中一部分合同无效,对其余的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如何处理,则一直欠缺相应的合同法规范。这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新秩序的建立。有鉴于此,《民法通则》同时确立了民事行为无效和民事行为撤销两项制度。能够解决一切欠缺有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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