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明确药事服务费的定义并对其进行测算。方法:通过对新医改政策的回顾、解读和国内外文献的检索,在明确药事服务费定义的基础上,采用2008年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全国卫生财务年报资料》中的数据,分别以药品加成、药品支出减药品费和药品支出中的工资、福利支出,总门诊次数及总床日数等为目标值进行测算。结果:用上述三种方法测算得到的结果差距比较大,门诊药事服务费分别为每诊次11.42元、6.94元和3.21元,住院药事服务费分别为每床日36.75元、22.34元和10.34元。结论:对测算结果的选择取决于增设药事服务费的政策目标和政府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