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谁立法——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再讨论

被引:33
作者
王敬波 [1 ]
王宏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2]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野生动物; 立法目的; 生命伦理; 生物安全; 宪法依据;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20.03.001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制度之间存在偏离,普遍保护的理念、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因缺少具体制度的落实,难以实现。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生命伦理,促进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增加生物安全的内容,以便和《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宪法依据,体现保护动物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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