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对象

被引:25
作者
童伟华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盗窃罪对象; 财物; 金钱价值; 祭葬对象物; 违禁品;
D O 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09.04.00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盗窃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刑法有例外规定的场合下也可以是无体物。只有具有金钱或经济价值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仅仅具有消极价值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中的财物必须具有所有和占有的可能性,葬祭对象物中的尸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棺里藏置物依照我国社会观念或者一般风俗习惯,不能被视为放弃了所有、占有的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虽然法律禁止私人持有违禁品,但该种场合下法律例外地保护占有,故违禁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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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7+127 +127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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