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淫秽犯罪新论

被引:5
作者
王宝来
机构
[1]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
关键词
海峡两岸; 淫秽犯罪; 刑事立法;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0.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淫秽犯罪是指与社会所否定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犯罪。海峡两岸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淫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达成共识 ,但立法差异较大。我国淫秽犯罪立法起步虽晚 ,但进步快 ,体系日趋详备 ,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立法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体现了与淫秽犯罪斗争的坚定性与针对性。台湾淫秽犯罪立法则有法网细密、便于操作的特点 ,其对嫖宿未成年人、传播性病、猥亵等犯罪的立法值得借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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